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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保险,我有乙肝但不告知,以后如果有关于保险合同内的疾病,会不会理赔?

提问: 一晌贪欢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学霸说保险-静文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我总结了一些关于健康告知的问题和技巧,需要的自取: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获取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一份问卷,是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和保障内容是否有效有着直接的联系,一般是只有通过健康告知才能投保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假如你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填写,情况不太严重,你就可以不用急着退保,可以跟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这样保险还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假如你隐瞒得太严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能够拒绝理赔并终止保险合同的,甚至可以不退还你一分钱。

在我国大陆购买保险,在填写健康告知时,需要遵循“三答原则”: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假如你是身体有些小毛病的朋友,建议你在购买保险前看看这篇文章: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假如你没有通过智能核保可以试试人工核保因为人工核保的准确性比较大,灵活度也比较高如果人工核保也通过不了,那就只好换一款产品了,换成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严格的产品,我这里整理了一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严格的产品,需要可以收藏:

特别提示

1、最好不要在购买保险前去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有误诊经历的朋友要记得跟保险公司说,因为误诊也是有医院记录的,不说有可能会被认为隐瞒健康问题的。

以上就是我对 "疾病保险,我有乙肝但不告知,以后如果有关于保险合同内的疾病,会不会理赔?"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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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雨天
    短期的这个是没有两年的不可抗辩条款的
  • 圆小乐 🌻
    所有的保险公司,在购买时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不健康的人是不能购买人寿保险的。 没有如实告知的有嫌疑故意骗保行为。 有病历的客户需要体检合格后才能承保。
  • _
    保险都是好的,只要买到合适自己的保险才是最好的保障
  • Fan💋lulu酱🏻
    1、健康告知第一步:自查三问题,把握大局。 A既往有无住院或手术记录,有无慢性病。 B门诊检查或体检异常记录(一般3-5年内) C社保卡是否代开药历史 2、健康告知第二步:掌握告知原则 A、健康告知非常重要,而如实告知是维护权益的基石。如实告知的非常重要性,严重者拒赔甚至不退还保险费。 B、不过所有的情况都需要告知吗?“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显而易见是有限告知。所以告知原则是:问必答,不问不答。 3、康告知第三步:注意告知时间限制 保单的健康告知中,会有时间限制条件的健康问询。如5年内是否有住院或手术,1年内是否有检查异常。在时间限制范围内的情况要如实告知,在时间限制范围外的无需告知。 4、健康告知:其他 1) 如果有住院或手术记录,最好(务必)提交相关病例。 2) 如有体检异常,提交相关体检报告(最好是半年内体检报告,认可度最高)。
  • 杨湉
    您好,过了犹豫期就已经承保了。补充告知会除外。
  • ~潘潘~
    等待期内检查出没关系。不用补充告知。
  • 松柏
    什么情况没有如实告知呢?
  • 追逐幸福
    现在没有了,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到月份,没有15、20、25年分档之说了,多缴费年限、养老金也越高。
  • 闲散
    您好!保险的基础是“最高诚信”,因此如实告知自己的生活习惯(如吸烟,喝酒等)和身体状况(是否患过重大疾病等)非常重要,因为这些都是保险公司是否批准保单申请的关键因素。如果不如实相告有吸烟习惯,万一以后患上肺癌,保险公司查出会以骗保为理由拒赔保险款。投保香港保险时,一定要如实告知吸烟情况,因为非吸烟和吸烟的费率不同。一般来说,抽烟情况实际上是会影响到出险率的,因此保险公司会对于不同种类的客户设置不同的保费来维持一个合理的保费比,而保险公司需要客户披露自己和家庭成员的过往疾病史一样是为了对于将来出险率有一个把握和调整,这也是为了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安全平稳地运营下去。
  • (泡泡糖
    在了解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后,回到我们今天的主题,“带病买了保险只要两年内不理陪以后就可以赔了,是真的吗?”。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投保人戴某,女,48岁,于2014年1月27日在两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共计200万元。戴某根据合同约定如期缴纳了三年保险费,2016年4月6日,戴某因身体不适前往解放军302医院就诊,确诊为脑膜瘤,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展开调查后调取了戴某投保前在某医院住院期间的病案记录,据病案记载,戴某在入院时主诉既往史检查患有脑膜瘤,且出院记录诊断患有脑膜瘤。2016年5月27日,保险公司以戴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同时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且上诉人戴某虽对既往史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同时进一步释义:“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内涵为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指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新发生的保险事故,本案保险事故在投保前业已发生,应根据本条第四款进行处理即“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原告的理解割裂了法条的整体性,断章取义的理解法律, 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内容来自网络) 可见,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触发必须要满足这两个条件 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2、投保人并无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或严重影响。 所以,如果是故意不履行健康告知,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重大、直接影响的,依然是不能享受到两年不可抗辩因素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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