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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保险半年多了,现在告知我以前做的胆结石手术,可以吗?

提问: 热枕假欢 分类:健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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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我这里整理了一些在填写健康告知的小技巧以及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建议收藏:

建议补充告知,因为如果隐瞒告知,即便投保成功后续生病了要理赔,保险公司也会去查你的医疗记录。若是发现你隐瞒告知了,那么保险公司是有权利拒赔的。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客户健康状况的调查询问,是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和保险是否能够正常理赔是有直接关系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假如你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填写,情况不太严重,你就可以不用急着退保,可以跟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这样保险还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假如你隐瞒得太严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理赔的,可能会终止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目前国内的健康告知都可以按照这三点来答: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如果是身体有些小毛病的朋友在买保险前建议先看看这篇文章: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当你智能核保没有通过时可以去进行一次人工核保因为人工核保比较准确也比较灵活。假如人工核保也不能通过,那就只能去购买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严格的保险产品了,我筛选了一些在健康告知上比较松的产品,需要可以收藏:

爱心小贴士

1、并不建议你在购买保险前去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假如你被误诊过,一定要记得告诉保险公司,这是可能影响到你的理赔问题的。

以上就是我对 "买了保险半年多了,现在告知我以前做的胆结石手术,可以吗?"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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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视频:买了保险半年多了,现在告知我以前做的胆结石手术,可以吗?

  • 江罗虎
    只要是拒保,保险公司就会退回保费。不知道你在哪里办理的保险,保险产品责任是什么,那个公司的。如果是办理的是重大疾病保险,以前是否有重大疾病住院记录或者是医生诊断证明,有没有健康告知。投保有没有过犹豫期,一般是有十天犹豫期,只要没有过犹豫期,投保都是没有经济损失的。建议你打保单上的服务电话咨询。
  • 平安~李长芬
    车险理赔不一定需要车主本人亲自去网点办理理赔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在完成事故责任赔偿以后,去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可以本人去,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去办理。只要资料提供正确完整,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给予保险理赔。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一般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yan
    不受影响,告知主要指“重大疾病”范围的,你那都不是,学历也无关紧要,只要身份证号码没错就行
  • 阳光小子
    我们都知道,买保险前有一个必要的步骤就是需要健康告知这一步,但是很多人因为身体有一些小毛病导致健康告知不过关,无法投保。那么对于身体健康有问题的人该如何进行健康告知呢? 1.首先需要根据产品的健康告知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情况,如果需要可提供确诊报告,治疗报告,复查报告,如果有住院史,提供住院病历,手术病历等。 2.如果缺少近期资料,先抽空去复查一下相关问题,拿到最新报告。提供的资料越详细,就越有利于核保员掌握你的情况和对风险的把控,核保过程会更顺利。 3.核保时详细向核保人员描述自己的病情,包括什么时候确诊,经过什么治疗,近期状况怎么样,医生有什么后续建议等,反正越详细对你越有利。
  • 🎐🎈
    需要如实告知的。告知后保险公司很有可能有让你提供能证明你已经康复了的相关文件(由医院提供)。承保过程可能会比较麻烦,但是资料提供全了的话,可以顺利承保,即使做过手术也不会加费的(前提是已经好了,且能提供证明)。
  • 【领航鲸Master】达人助手
    不如实告知的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用。如果恶意骗取保险金的可能涉嫌犯罪.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扩展资料【基本案情】王某某系王某的姐姐。2011年4月13日,王某某作为投保人以王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等保险,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上健康告知询问事项中第3项载明: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 第4项: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第5项:您过去五年内是否曾住院检查或治疗(包括入住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以上询问事项投保书上均勾选为“否”。投保人王某某和被保险人王某均在投保书上签字确认。 王某在庭审中表示,投保单上勾选的“否”均是电脑打印,并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人亲自勾选。签署上述合同时,保险业务员只是拿了整本60多页合同书,指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某某位置签字,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抄录一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其特点和不确定性”。 至于健康询问事项及内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未出现本次保险事故之前都没有细看,更谈不上由业务员对其进行讲解、问询。保险公司于2011年4月19日签署了保险合同号码为PXXX的人身保险合同。重大疾病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合同所附保险条款列明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 2014年9月2日,王某某委托业务人员办理加保事宜,加保内容为:增加本保单重疾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该险种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30万元。 同时,保险公司对王某某和王某再次以书面形式进行了健康告知的询问,其中第1项询问内容为“原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告知内容是否有不属实”;第7项询问内容为“原保单生效日期至今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 第11项询问内容为“妇女补充告知栏:您是否有子宫、乳腺、阴道等妇科其他疾病?”,上述问题的回答均为“否”。王某某和王某在签名栏签字确认。 2016年1月11日至1月19日,王某在北京市甲医院住院治疗。病历记载:既往史:2009年因宫颈CIN2于乙医院行宫颈锥切术。现病史:……2月前体检发现子宫内膜增厚,于丙医院行诊刮术。出院诊断为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子宫内膜高分化子宫内膜样腺癌Ia1期等。之后,王某针对上述疾病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保险金30万元。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王某从2013年起存在体检异常现象。法院调取了王某于2015年10月22日在北京某门诊部的健康体检报告。体检报告中健康对比结果一栏显示:2013年10月18日,王某体检结果异常有子宫内膜回声不均(请结合临床)、宫颈囊肿(多发)。 2014年10月16日,王某体检结果异常有子宫内膜增厚、回声不均(建议进一步检查)、宫颈囊肿(多发)、右侧附件区多房囊性包块。 2015年10月22日,王某体检结果异常有子宫内膜增厚、回声不均(建议进一步检查)、宫颈多发囊肿、左侧卵巢囊肿。在庭审中,投保人王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表示2014年增保时知晓王某体检子宫内膜存在异常,但是投保人认为这是很多女性都会有的现象,不认为这是一种病。 2016年3月1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按保险条款计算给付被保险人王某重大疾病保险金人民币十万元整,保险责任终止;本保单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核减为人民币五万元。经审核,被保险人在加保PXXX号保险单下重大疾病合同前存在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投保人加保时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本司对加保合同部分以保全回退的方式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法院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可以确定为: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加保并对加保部分不予赔付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一、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 本案中,投保人于2014年9月申请加保,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再次以书面形式进行了询问。投保人王某某和被保险人王某在加保的告知事项询问下亲笔签字认可对于保险公司询问事项的各项回答。 虽然王某主张其和投保人只是签字,并未对询问事项进行阅读,保险人也未作出提示,但是法院认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签署文件的后果有正确的认识,签字通常意味着确认的意思表示,王某某和王某在签署文件前应当审读文件的内容并且作出正确的答复,而不是签字确认后又以“未阅读”为由拒绝承担签字的后果,故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询问义务,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出了答复。 二、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2009年王某因宫颈CIN2于乙医院行宫颈锥切术,但是投保人在2011年订立保险合同时以及2014年作出加保的申请后,在保险公司的询问下均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此情况; 2013年10月18日,王某体检结果异常有子宫内膜回声不均的情况,虽然该份报告形成于体检机构,并不是最终医院的诊断证明,但是也与投保人在回答保险公司询问时的答复相矛盾。 并且,王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姐姐,其认可了在加保前知晓被保险人体检子宫内膜异常的情况。故法院认为在保险公司询问下,投保人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该事项。 三、保险公司解除加保并对加保部分不予赔付是否合法有效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关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加保有法可依。 投保人和保险人加保的合意产生于2014年9月2日,2016年1月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经过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了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且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于2016年3月1日作出解除加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如上所述,保险公司向王某就本次保险事故依据加保前的保险金额仅赔偿十万元并无不当。 【裁判提示】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一、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需要对自己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目前,保险人通常是采用提前印刷的健康询问告知书或者是以网络为载体对健康告知事项进行询问。一般来说,如果投保人在健康询问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可以认定保险人已经进行了询问,且相关回答已经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投保人不得在签字确认后又以条款众多自己未阅读为由拒绝承担签字的后果。但是,以上认定的除外情形是,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业务人员劝说投保人先直接在健康询问告知书上签字,之后保险业务员再收回健康询问告知书代投保人填写相关询问事项,该种情况无法认定保险人已经尽到了询问义务。 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的解除权受到两年不可抗辩期的限制,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本案的另一个特点在于,首次投保时间为2011年4月13日,2016年1月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经过保险公司调查; 发现了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且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距离首次投保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因此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就本次保险事故依据加保前的保险金额赔偿十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保险公司基于投保人在“加保过程中”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了合同中加保的内容并无不当。 三、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对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分别作出了规定。如何区分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还是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故意,是指投保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与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为重要事实而故意隐瞒;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投保人虽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与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但因疏忽未能认识到该情况为重要事实。结合本案来看,被保险人2009年行宫颈锥切术及2013年10月18日体检结果异常有子宫内膜回声不均的情况; 但是投保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在2011年订立保险合同时以及2014年加保过程中,在保险公司的询问下均没有向保险公司披露此情况,应该认定为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首次投保,在加保过程中,对于保险人的再次询问,投保人仍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 向勤
    拒是保险公司核保的其中一种结果,与延期,加费,除外相比更差一些。不过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都很多。建议题主可以换几家试试,或者换个产品。比如重疾险,医疗险,防癌险都有相似的部分。能解决需求就可以考虑。
  • 如果
      不告知出险后会拒赔,但告知也存在着被拒保的可能。商业保险以营利为目的,参保人的健康状况,病史需要完全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为投保人保险。如果不告知保险公司真实情况,一旦出现险情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姜老板
    投保前已患脑垂体瘤,不如实告知,属于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病投保,只能办保。
  • 开心宝贝
    您好!买保险,健康告知无非就以下3种: 1、询问告知:问什么,答什么,不问就不答。 保险公司有严格的核保系统,专业的核保人员,他们制定的健康询问一定跟本产品严密相关的,会对投保、核保、保费或者理赔等产生影响的,具有明确性和针对性的问题。而对于他们没有问到的情况,即使严重,我们也可以不说。只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不需要主动进行告知。 2、有记录的告知:如身体健康状况,以医院或者体检机构留下的记录为准。 3、体检不能免除如实告知义务:2015年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 最后,投保人不能抱着敷衍的心态进行健康告知。如实告知不仅是对保险公司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否则,会因为告知不实被保险公司拒保或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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