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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尊保重疾险健康告知

提问: 逃脱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学霸说保险-南希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这里总结整理了一些关于健康告知的技巧和问题,大家可以先阅读一下:

至尊保是一款重疾险,健康告知是投保的第一步,在投保的时候要注意健康告知,有问就答,没有问就不用答。

健康告知是买保险必选要填的一个健康调查,保险公司要根据你的身体情况来考虑是否给你投保。这关系到保障内容是否能够生效,是否能够正常理赔,只有通过了健康告知才可以购买保险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若你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如实填写,在情节不严重时,你可以跟保险公司商量补充健康情况,主要保障可以继续有效。

若你隐瞒的内容太严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保费的,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比较友好的给你退一点现金价值。

当前国内的健康告知都可以依据这三点来填写: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假设你的身体是有些小问题的,在购买保险前,我建议你看一下这篇文章: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如果你是在智能核保时没有通过,你可以再去人工审核一次因为人工核保的评估跟精准,对复杂问题的结论也更为详细如果人工审核也没通过,就只好选择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严格的产品,我收集筛选了一些比较值得够吗,没那么多健康要求的保险产品,需要可以收藏:

注意

1、一般是不建议在投保前进行体检的。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如果你之前有被误诊的经历,一定要和保险公司的人说。因为误诊也是会有医院记录的,有可能影响到你的保障内容。

以上就是我对 "至尊保重疾险健康告知"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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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视频:至尊保重疾险健康告知

  • fan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为了保证保险活动的正常秩序,保险人需要对保险标的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但是由于保险人面对无数的投保人无法亲自了解个别保险标的的情况,因而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同时由于保险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这一特点,也使得投保人面对经验丰富的保险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鉴于上述情况,为了充分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保险合同的功能,我国保险法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这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说明告知义务的规定,法律规定这项义务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其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公平合理。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这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履行说明义务,就是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以便投保人充分了解其投保险种的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费的支付等内容。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应当客观、确切、具体、完整,不能含糊,更不能对合同条款作片面随意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做明确的说明,如果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则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以便保险人测定危险和决定保险费率。为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是投保人负有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投保人必须严格履行这项义务,投保人是否履行或者是否适当履行,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三、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 学会了放下
    不如实告知的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用。如果恶意骗取保险金的可能涉嫌犯罪.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体现。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扩展资料【基本案情】王某某系王某的姐姐。2011年4月13日,王某某作为投保人以王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等保险,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上健康告知询问事项中第3项载明: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 第4项: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第5项:您过去五年内是否曾住院检查或治疗(包括入住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以上询问事项投保书上均勾选为“否”。投保人王某某和被保险人王某均在投保书上签字确认。 王某在庭审中表示,投保单上勾选的“否”均是电脑打印,并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人亲自勾选。签署上述合同时,保险业务员只是拿了整本60多页合同书,指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某某位置签字,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抄录一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其特点和不确定性”。 至于健康询问事项及内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未出现本次保险事故之前都没有细看,更谈不上由业务员对其进行讲解、问询。保险公司于2011年4月19日签署了保险合同号码为PXXX的人身保险合同。重大疾病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合同所附保险条款列明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 2014年9月2日,王某某委托业务人员办理加保事宜,加保内容为:增加本保单重疾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该险种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30万元。 同时,保险公司对王某某和王某再次以书面形式进行了健康告知的询问,其中第1项询问内容为“原保险合同所涉及的告知内容是否有不属实”;第7项询问内容为“原保单生效日期至今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 第11项询问内容为“妇女补充告知栏:您是否有子宫、乳腺、阴道等妇科其他疾病?”,上述问题的回答均为“否”。王某某和王某在签名栏签字确认。 2016年1月11日至1月19日,王某在北京市甲医院住院治疗。病历记载:既往史:2009年因宫颈CIN2于乙医院行宫颈锥切术。现病史:……2月前体检发现子宫内膜增厚,于丙医院行诊刮术。出院诊断为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子宫内膜高分化子宫内膜样腺癌Ia1期等。之后,王某针对上述疾病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保险金30万元。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王某从2013年起存在体检异常现象。法院调取了王某于2015年10月22日在北京某门诊部的健康体检报告。体检报告中健康对比结果一栏显示:2013年10月18日,王某体检结果异常有子宫内膜回声不均(请结合临床)、宫颈囊肿(多发)。 2014年10月16日,王某体检结果异常有子宫内膜增厚、回声不均(建议进一步检查)、宫颈囊肿(多发)、右侧附件区多房囊性包块。 2015年10月22日,王某体检结果异常有子宫内膜增厚、回声不均(建议进一步检查)、宫颈多发囊肿、左侧卵巢囊肿。在庭审中,投保人王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表示2014年增保时知晓王某体检子宫内膜存在异常,但是投保人认为这是很多女性都会有的现象,不认为这是一种病。 2016年3月1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按保险条款计算给付被保险人王某重大疾病保险金人民币十万元整,保险责任终止;本保单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核减为人民币五万元。经审核,被保险人在加保PXXX号保险单下重大疾病合同前存在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投保人加保时未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本司对加保合同部分以保全回退的方式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王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法院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可以确定为: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加保并对加保部分不予赔付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一、保险公司是否就健康告知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 本案中,投保人于2014年9月申请加保,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再次以书面形式进行了询问。投保人王某某和被保险人王某在加保的告知事项询问下亲笔签字认可对于保险公司询问事项的各项回答。 虽然王某主张其和投保人只是签字,并未对询问事项进行阅读,保险人也未作出提示,但是法院认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签署文件的后果有正确的认识,签字通常意味着确认的意思表示,王某某和王某在签署文件前应当审读文件的内容并且作出正确的答复,而不是签字确认后又以“未阅读”为由拒绝承担签字的后果,故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询问义务,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出了答复。 二、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2009年王某因宫颈CIN2于乙医院行宫颈锥切术,但是投保人在2011年订立保险合同时以及2014年作出加保的申请后,在保险公司的询问下均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此情况; 2013年10月18日,王某体检结果异常有子宫内膜回声不均的情况,虽然该份报告形成于体检机构,并不是最终医院的诊断证明,但是也与投保人在回答保险公司询问时的答复相矛盾。 并且,王某某作为被保险人姐姐,其认可了在加保前知晓被保险人体检子宫内膜异常的情况。故法院认为在保险公司询问下,投保人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该事项。 三、保险公司解除加保并对加保部分不予赔付是否合法有效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关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保险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加保有法可依。 投保人和保险人加保的合意产生于2014年9月2日,2016年1月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经过保险公司调查,发现了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且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于2016年3月1日作出解除加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如上所述,保险公司向王某就本次保险事故依据加保前的保险金额仅赔偿十万元并无不当。 【裁判提示】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一、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人需要对自己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目前,保险人通常是采用提前印刷的健康询问告知书或者是以网络为载体对健康告知事项进行询问。一般来说,如果投保人在健康询问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可以认定保险人已经进行了询问,且相关回答已经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投保人不得在签字确认后又以条款众多自己未阅读为由拒绝承担签字的后果。但是,以上认定的除外情形是,投保人有证据证明保险业务人员劝说投保人先直接在健康询问告知书上签字,之后保险业务员再收回健康询问告知书代投保人填写相关询问事项,该种情况无法认定保险人已经尽到了询问义务。 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的解除权受到两年不可抗辩期的限制,保险合同成立后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本案的另一个特点在于,首次投保时间为2011年4月13日,2016年1月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经过保险公司调查; 发现了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且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距离首次投保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因此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就本次保险事故依据加保前的保险金额赔偿十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保险公司基于投保人在“加保过程中”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了合同中加保的内容并无不当。 三、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对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分别作出了规定。如何区分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还是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就显得尤为重要。 所谓故意,是指投保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与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为重要事实而故意隐瞒;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投保人虽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与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但因疏忽未能认识到该情况为重要事实。结合本案来看,被保险人2009年行宫颈锥切术及2013年10月18日体检结果异常有子宫内膜回声不均的情况; 但是投保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在2011年订立保险合同时以及2014年加保过程中,在保险公司的询问下均没有向保险公司披露此情况,应该认定为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首次投保,在加保过程中,对于保险人的再次询问,投保人仍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 lzp
    主要看你买的保险险种,买重疾险没告知超过两年,达到重疾标准或身故可以理赔,但肝炎不赔,除非你之前有附加医疗保险。
  • 江山如此多娇
    看见你的问题我真替你亲戚着急啊! 啥情况都会拒赔,还会说你骗保,重疾险的赔偿都会进行调查,连你在社区医院的就诊病例恨不得都能翻出来。更何况是糖尿病了! 一个在其他地方买了保险的客户,他爸被拒赔,因为没有如实告知!保费都白交了!一分不退! 还是我帮他努力,退了两年保费! 不知道你这个交费几年了,具体是个什么情况啊? 多少人都被不如实告知坑了!所以之前大家都说保险骗人!
  • Dan
    一般有过病史。保险公司会拒保的。
  • 最强大的妈妈
    两年内会拒赔,两年后可以利用公司的不可抗辩条款。但不是每次都管用'建议还是告知一下的
  • 月牙天冲
    一般情况下会理赔。 1. 阑尾炎手术不是什么很大的手术,通常在核保过程中也不会影响保险的承保,投保重疾险,基本都是标准体; 2. 如果发生了重疾,这得看终极跟阑尾炎的关联程度有多大,不过现实过程中应该是没有 太大的可能; 3. 如果已经购买了重疾险,需要告知的话可以做一个保全告知,比较简单,提供一下病例,填写一个告知表,提交到保险公司就可以了。
  • 机械
    不如实告知的话以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追查到你投保时已有的风险而没有告知的话,相关由该风险造成的事故是可以不赔的。 如实告知的话如楼上所说要加保费。
  • 嗖嘎嗖嘎 哈
    新保险法 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保险合同显示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知道曾经患过比较严重的病。有权根据实际健康情况选择拒保或者责任免除。甚至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被保险人所交的保费。如果在保单生效的两年后才发现,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已失去抗辩权利则按合同执行,是应该赔付的。
  • 王潇颖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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