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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平台有补充医疗保险这项服务?了解过吗?

提问: 木有牙的兔纸 分类:补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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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是相对基本医疗来说, 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 在单位和职工缴纳完基本医疗后, 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

补充医疗有好几个种类,每个种类对应的平台是不一样的,可以往下具体看看。

企业补充医疗、商业医疗、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等都是补充医疗,被认为是基本医疗的有力补充。 有如社保和商保,形成一种互为补充的关系,这里我就不一一解答了,有兴趣可点击这里:

如今很多员工所在的单位都会为他们购买补充医疗险,不过很多人还是不知道补充医疗如何报销的,接下来我跟大家聊一聊:

1.补充医疗只需一年交一次,你可以选择今年交、而明年不交, 你有交的那一年才能报销,不交就不可以去报销。

2.补充医疗不管是医疗还是买药都可以报销, 需要住院满三天才能对医疗进行报销。

3.补充医疗规定了报销范围, 生育、整容等都不让报销, 一般一半是公司交的,自己负责一半。

4.如果你已经缴纳补充医疗, 看病时要把病历、清单和发票收好。 要把病历、清单拿去盖章、发票才能报销, 三者谁都不能少哦。

5.之后把自己的病历、清单、发票带上到人资部进行报销,必须填写相关表格和提供银行卡号,收到报销费用的时间大概一个月左右。

看到这里有些朋友可算对补充医疗的报销心里有底了,为了让您有更全面的掌握,知心的我也把医保报销相关问题整理出来, 方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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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澄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单位必须给员工上的,包括保险类别、上缴比例都是有明文规定的, 而补充医疗故名思义,就是为减轻员工医疗负担,而补充建立的,详细说明: 1.各地方政策不一样,有的单位自建,有的用商业保险,比例细则自定,比较灵活,单位的高管和普通员工可以不同,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2.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比如,门诊1800以内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内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 3.补充医疗能报销多少是根据单位自己选择而定的,比如,门诊单位可以选择在社保报销以外在报销60%、或80%甚至可以选择90%等等,住院也一样,可以选择在申报报销以后再报销90%、95%等等, 4.补充保险的费用:要根据单位选择的补充保险的报销比例而定,门诊部分的费用是比较高的,选择90%比选择60%的费用要高,住院部分的费用是比较低的,所以很多单位选择补充医疗时,门诊的比例不选择那么高,这样费用就可以低一点,另外费用还和参保的人员多少、人员的平均年龄、退休人员的数量多少有关,所以补充医疗的保险费要和单位具体商量才能定下来(这里说的是走商业保险的费用); 4.补充医疗的保险费,可以在工资的4%中列支,不交个税;
  • 个人交不了的,三人以上我可以帮忙
  • 安静
      回答一部分,也是我对后面政策的解读(关于新规定实时报销的我没找到,也不清楚)   1.门急诊一年累计花费的起付线为2000(第四十条一),设你的门急诊花费为x,那么医保为你报销钱数为0.5*(x-2000)。条件是2000<x<42000。即上限为4万2千元。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里面所说的“补充医疗保险”和现实中我们说的“补充医疗保险”(即你们公司给你上的)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前者其实应该叫做“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是医保的一部分,该互助资金负责两个部分的报销金额,一是前面第1条说的门急诊2000到42000的那一部分,二是住院费用医保报销超过17.886万元(根据第三十二条,2009年北京平均工资44715元)之后的部分,这部分钱报销70%,最高能给你10万元。   后者是商业保险,找平安保险公司这一类的公司买的,目的是补充《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不报销的部分。即x42000这一部分。根据保险公司给的规定不同,有的商险还管2000<x<42000这一部分(因为这一部分医保只报50%)以及医保报销金额超过最高上限27.886万元之外的部分。具体的还是要看你们公司选的商险的细则了。   总的来说,因为社保有起付线、报销比例、上限的限制,有定点医院的限制,有一些自费药和治疗费的限制,有免责的限制(如犯罪、自残、交通事故等),因此需要商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并且国家针对企业上补充医疗险有优惠政策,企业给员工上补充医疗险也不是很大负担。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   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 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十条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第三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   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本条第一款所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七条 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但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支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缴费比例、缴费金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列帐,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三条 对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上给予照顾。   本市设立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多方筹集资金,解决特困人员因医疗费支出过大造成的困难。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市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职工和退休人员可选择3至5家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单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确定。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和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为全体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按照规定持医疗保险凭证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四十五条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核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并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中医管理和药品监督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价格政策和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制定并执行常见病诊疗常规,建立医疗质量效益综合评估标准,准确提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门诊、急诊、住院和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建立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做到供药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条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改革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就医。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减轻人民群众和社会的负担。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监管。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不按照规定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漏缴、少缴,或者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被骗取的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该个人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二)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三)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   (四)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   (五)挪用他人个人帐户的;   (六)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   (七)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但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不按照外配处方出售药品的;   (二)不按照外配处方剂量配药的;   (三)将外配处方用药换成其它物品的。   第六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药品、物价等管理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一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 无痕
    可以同时报销的,两者享受待遇不一样,医疗保险是住院或门诊看病手术的医疗费用的报销,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 1、普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缴费方式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比如北京地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0%和2%。2、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双十一我就要福利、要健康,活动时间:11.9-11.15 平安e生保PLUS 600万医疗保障 0-60岁都可投保 低至0.4/天元起 e生保PLUS开放到65周岁投保11.11-11.15(300份售完即止) 1, 活动奖励: 1)同一投保用户超500元,即可获体检卡服务 2)用户(新)绑卡可领100元话费 3)双11当天十一月生日客户购买保险额外获得500元话费(限前20位客户) 4)双11当天前11位绑卡用户可额外获得500元京东E卡
  • 爱玩天平的迁寻
    基本医疗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国家要求企业应当建立的,由单位自保和投保商业保险两种形式组成,主要承担社保不予报销的部分。
  • 王小多
    商业养老险,简单说下,25岁例子: 1、选择投资理财分红型的养老险,长期可观的收益率是比较可观的! 2、假设办理一份理财分红的养老险,保额5万元,保障终身的,存15年,共存8万!每3年返还保额的8%,终身返还!那么您到59岁时账户内有35万元,60岁开始领取养老金每年两万元,20年共领取40万元,80岁时账户中还有16万,到100岁账户里有55万元! 3、附加定期还本型重疾险和综合性意外住院医疗险!包含所有意外住院医疗事故的报销!没有报销次数限制。
  • 人民币周转中心韦旭东
      一、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单位或特定人群,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疾病的严重程度,自愿参加的一种辅助医疗保险,是对医疗社会保险的一个有益的补充。   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   一是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有利于逐步过渡到全民医疗保险;三是有利于增进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四是对基本医疗的有效补充,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五是鼓励健康储蓄,有利于引导合理消费。   三、补充医疗保险建立的原则   补充医疗保险不同于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具有商业保险的某些性质。因此,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自愿性原则;   二是非福利性原则,即补充医疗保险不具备社会的公平性,体现多投保多受益,少投保少受益,不投保不收益的原则;   三是客观性原则,即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特点、人口的年龄结构特点、对医疗保险的需求层次等实际情况来决定。   四、参保形式   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自愿原则,以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为团体的形式参加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不接受个人参保。   五、缴费方式及保险项目   分别设置四个项目,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   (一)住院补充保险,缴费率0.8%   (二)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险,缴费率1.3%;   (三)门诊特定项目补充保险,缴费率0.4%   (四)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补充保险,缴费率0.6%。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原医疗待遇水平,以顺序分项方式选择适合的保险项目,即参加前序项才能参加后序项保险。   (五)缴费的来源: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单方负担,也可以由用人单位 和职工双方共同合理负担。   六、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的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年内患病第二次住院,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25%给付;年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除享受第一款待遇外,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按50%给付。   (二)门诊慢性病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患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大额费用慢性疾病,在门诊就医时,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全年累计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2.5倍以下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付。   (三) 门诊特定项目补充保险   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员自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按70% 给付   (四) 基本医疗个人帐户补充保险   参保单位缴费该项目的基金全部划入其参保人员的个人
  • 晓璐 亨瑞
    如果是社保,一般参加了就会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充。 商业则是根据个人的医疗保险状况,对于个人量身定做的一份保险计划。
  • 华北 ISO体系认证 王世强
    公司上的社保是“社会保险”的简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其中医疗保险就是您所说的公司给上的那种医疗保险,如果您现在公司没有给你缴纳社保,那么您可以找公司挂靠社保,不过你要交个人和单位两部分的钱,就比较多了。不过您可以找我们公司以最低的缴费基数给你交纳。如果有新单位也可以接着交,缴纳社保后第二个月就能享受社保服务了。现在9月份刚刚推出了大病医保新政:参保个人无需再额外缴费。一,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二,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三,保障标准: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四,保障水平: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五,承办方式:政府部门确定报销等政策,通过招标选定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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