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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女,农村人想买个保险,养老和疾病的,请问哪种险好

提问: 知情 分类:女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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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女性购买商业保险,重疾险是首选,我将国内比较热门的重疾险进行了分析,总结他们的一些优点和不足,有兴趣的可以看看:

购买商业保险前,女性要依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素质,家庭情况,收入水平等等去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懒得看分析想直接找答案的朋友,可以看我呕心整理出来的这份榜单:

在20-30岁这个阶段,大部分女性都还是基层员工,收入水平并不高,这个时候购买商业保险就应该先买份重疾险和意外险。在这个阶段选择购买一份重疾险是非常划算的,因为重疾险会因为年龄的增加越来越贵。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你可以选择购买一份定期重疾险例如保到60岁,一年就只需1000元左右;当然你也可以选择把保额降低,买个保额为10万的终身重疾险也是1000左右的价格。重疾险的产品有很多,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比较适合这个时期购买的产品,大家可以参考参考:

出门在外,意外发生的风险是非常高的,尤其是年轻女性,所以意外险是必须的。你只需要花费几十块就可以购买到几万的意外保障,非常便宜。

而年龄在30-45的女性,大多都已经成家立业了,已经成为家庭经济支出的主要来源之一,所以重疾险和寿险就必须买上了。假如,家庭经济的第一来源不是你,你可以在买寿险时买少一些保额。不过,重疾险的保额就必须往高了买。因为在这个时期,女性比较容易得像宫颈癌、乳腺癌这类重大疾病,如果投保了重疾险,在不幸患有这类疾病的时候就能够得到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的保额,就可以得到更好的治疗。

45岁以上的女性朋友若还没有购买重疾险,要尽快的购买了。因为一旦过了50岁,买重疾险不仅贵还很难买到。在这期间的女性抵抗力较差,身体也大不如以前,很容易生病。所以要在医疗险上多投入一些费用,以便可以报销较多的医疗费,例如百万医疗险。这里有份适合45岁以上的百万医疗险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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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乐
    常见的就是年金型,到达一定年龄后,每年或每月,固定领取一定数额的现金以及红利(不确定),有确定领取年限(比如20年、30年)或终身领取。 优势在于风险较低,有可保障的收益,是对未来退休养老的一种补充。 缺点是人身保障功能偏弱,资金占用期长,预期收益低,抗风险能力差。 另有即存即领、或一次性领取的形式,可按实际需求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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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诺解答:您好! 尽早为自己购买份合适的女性防癌险,以抵御巨大经济风险,是非常明智的做法。在此,小诺向您提供几点投保原则: 1.防癌险和普通重疾险混搭投保:女性可在同样的保费预算下,将女性重疾险和普通重疾险合理搭配购买。 2.先重疾后防癌:投保健康类保险的顺序应该是先保重疾,再防癌。消费者可在投保了重疾险之后,考虑增加部分防癌险的保障。 3.消费型防癌险补充重疾险:购买重疾险后,感觉对于癌症保障不足,可以考虑选择消费型的防癌险。 4.消费型保险:区别于储蓄型,消费型防癌险一般是附加在定期寿险产品上,作为附加险进行销售,一年一投保。 5.适度投保原则:一般女性投保重大疾病保险, 20万元是相对合适的。 相关推荐: 女性防癌保险保什么?怎样购买女性防癌险? 女性的身体机能具有特殊性,很容易遭受到各种癌症的侵袭,购买女性防癌保险是做好防癌、抗癌的重要途径。那么,女性防癌保险保什么?怎样购买女性防癌保险呢?下面大家随本文一起来了解下。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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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上公司不再负责你的任何费用了,全部由医保负责的。到于报销金额,由各省自己制度标准。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504号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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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花样年华女性特定疾病保险产品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本合同终止,太平洋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疾病或达到疾病状态的,本合同终止,太平洋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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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先问自己:为什么我想到要买保险呢?想解决什么问题,或是希望达到什么愿望? 这还就是正确买好保险的第一步,也是很关键的一步。虽说代理人可以根据正常理论来建议保险组合,但这不是最佳的,最佳的是必须结合客户自身的一个本初愿望,这样结合起来考虑才是最有效的。 也许要求和期望很多,没有关系,但是最好心中给其排个次序;因为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制约或是影响,实际不一定你的所有需求都能得到满足,但会有主次缓急之分,如此在特定条件下通过险种的合理组合来最有效的实现你的保险需求重点,这才是专业的。 实际操作可实施开放式方案征集和比较操作,看哪个险种或是组合能最有效满足自己的需求,那就是你要的! 当前征集和比较,最简单有效就直接找几家当地不同公司的代理人,如果担心可能的骚扰或纠缠,现在也可以网上通过专门第三方保险中间站的保险招标平台,直接在线匿名征集不同保险公司的具体方案,进行比较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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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办理的养老保险女士满五十周岁可以办理退休。需要提前一个月,满五十周岁时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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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退休年龄, 女职工是50岁退休,女干部是55岁退休。按照这个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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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由传统的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 ,下同)改良演变而来,有的地方改良为“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补充保险”(简称“医补险”),有的地方与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结合改良为学生、幼儿综合补充保险(简称综合险),有的地方试行监护人责任险等,本文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条款中的提法,统称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简称“学意险” ,下同)。 一.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演绎了传统的学生平安保险,故有的地方仍称为“学平险”。它是由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幼儿定期寿险、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四个险种组合而成。该险种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活动特点和易发意外伤害及患病而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保险产品。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或患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在目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障水平还不充分的情况下,是一种有效的商业保险补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曾一度被誉为学生的“守护神”,深受家长欢迎,学生参保率也很高。 二.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政策依据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要求:“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169号令)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学校参加责任保险,大力提倡学生自觉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浙江保监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 66号)指出“按照‘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原则,加强对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由浙江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会同浙江省教育厅教育装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相关工作。鼓励各地、各单位选择社会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优、熟悉教育行业的保险中介公司作为风险管理顾问,为学校师生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稳妥、规范地开展学生平安保险工作。” 《通知》强调“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保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将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纳入规范保险市场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轨道,依法合规地开展学生平安保险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做好学生平安保险知识的学习宣传工作,将学生平安保险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增强学校领导和师生的安全意识和保护意识。” 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可以看出,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保监局等各部门对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十分重视,强调在尊重学生及家长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三.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必要性 目前,尽管各级政府和学校都高度重视青少年安全保护工作,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呈现多发性、复杂性,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每天总会发生这样那样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据公布的调查显示,家长担心孩子安全的地方依次为:学校占51.44%、公共场所占36.32%、自然环境占10.4%、家里占1.8%。每年约有1000万的儿童受到各种意外伤害。校园安全事故的频发,占学生死亡人数的 86%,严重危及学生的健康和生命。平均每天因各种安全事故、意外伤害而死亡的中小学生人数达40余人,相当于每天消失一个班级。在中小学生安全事故案件中,意外突发事故最多,比例高达70.8%。在事故造成的后果中,学生受到一般伤害的占81.78%,其次是与疾病相关的事故,占8.78%。这些事故中多数与学校没有直接的牵连和责任,需要学生和家长承担经济责任。 因此,必须理性对待风险。风险虽是偶然的,但也不以人的意愿为转移,而投保“学意险” 的意义在于防患于未然, 提前为孩子撑起安全的保护伞,做到防范保障两手抓。在学校实行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同时,积极鼓励和提倡学生和家长自觉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运用保险手段有效处理学生人身安全事故,是维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防范保障越到位,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保险保障越充分,越能享受充足保障。正如《浙江保监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发展学生平安保险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 66号)指出的“学生平安保险是专为在校学生、幼儿设计的带有公益性质的险种,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可以使学生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得到更充足、更全面的赔偿,是社保的有效补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推行学生平安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 示】值得一提的是需不需要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有必要区分两个概念,即走出两个误区: 一是认为学校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学意险”就无所谓了。这是对两个险种的保险责任和投保主体的误解。首先,校(园)方责任保险简单地说只有在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承担经济赔偿。在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中,很多情况下学校是没有责任的,所以难以在校(园)方责任保险项下获得赔偿。其次,如果学生没有投保“学意险”,不仅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家长不能得到补偿,而且家长往往会向学校索赔或找学校要说法,引发纠纷。所以,积极鼓励和大力提倡学生或监护人自觉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既有利于学校又有利于家长的“双赢”好事,学校应该尽量要求每个学生购买“学意险”。 二是认为有了“医保”,就不必再购买“学意险”。这是对两种互为补充的保障的片面认识和误解,只考虑普通医疗,忽略重大意外伤害与疾病保障及享受充足保障的需求。首先,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广覆盖、低保障的民生工程,学生的意外伤害和大病救治往往会突破限额。购买“学意险”可以更好地解决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对于“医保” 起付线以下的医疗合理费用和“医保”保销后剩余合理医疗费用可以补充报销,享受最大化的医疗保障和最大化的费用补偿。其次,“医保”也属于自愿购买,对于未参加“医保”的孩子,一旦遇到意外伤害或重大疾病时,将背上沉重的医疗费用负担,购买“学意险”,就有了一个分担突如其来的经济负担的补偿途径,使孩子可以得到及时治疗。如与“学意险”结合更加灵活,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障,最大限度地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四.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对象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对象为学生及幼儿。 学生:一般指在校学习的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等全日制在册的学生。目前已扩展到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册学生。 幼儿:指2—6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学前班学生和幼儿园在册儿童。 【提 示】2003年中国保监会为规范意外险业务,发文规定“学平险”由家长自愿投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及家长参加学生平安保险。由于失去了学校统一办理的平台,“学平险”参保率明显下降,学生意外伤害的风险得不到保障。那么,学校如何为学生和家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教育部第12号令规定: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2011年12月30日,教育部袁贵仁部长在接受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专题询问时明确表示:要解除校长和老师的后顾之忧,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要依法明确安全责任承担人。据此,学校应该为学生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提供方便,通常的做法是在尊重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通过委托保险经纪公司的途径,完全可以由学校统一组织投保。 五.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的保障主要包括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以及疾病住院医疗等,基本涵盖了学生幼儿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的给付,因意外伤害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残疾按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学生幼儿定期寿险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有的公司还同时承担疾病全残责任)。 大多数保险公司将上述两个险种合为一体,习惯上称为“学平险”主险。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其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0—50免赔额后按80—90%比例进行给付。 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九十日后因疾病在其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在扣除50—100元免赔额后按分级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提 示】由于目前保险市场没有保险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各保险公司往往相互照搬照抄,产品名称基本一致,内容也大体相当,但保险方案的设计不同、缴费标准不同,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会有差别,必须认真阅读区别优劣。 各家保险公司每年推出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额不尽相同,有的保额高,有的保额低。保险费率也有较大出入,保险金额高的不一定价格高,保险金额低的保费不一定低,关键要看保障责任范围和保障水平。 因此,要鼓励各地、各学校选择社会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优、熟悉教育行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风险管理顾问,为学校和学生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稳妥、规范地开展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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