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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到底要选哪一个

提问: 王八 分类:定期寿险

优质回答

学霸说保险-燕尔

买保险和买衣服一样的道理,难免要将多款产品进行一番对比,选出最心仪的那款。这里有一份最新的国内热门定期寿险对比表,可供大家参考:

定期寿险,就是约定一个期限,被保险人在期限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该保险的作用在于当被保险人失去尽责的能力时,能够担起家庭的经济责任,代替被保人为家人后续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

不少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有什么不同?我做了张表,二者的区别一目了然:

哪些人应该买定期寿险呢?

1)欠债人群:例如房贷、车贷,人死债不灭,不要自己撒手走了,还要家人帮你还贷。

2)有子女需要抚养:我们把孩子带到世间,把他们养大成人是我们必须要承担的责任,万一不幸离世,定期寿险也能帮我们延续这份责任。

3)上有二老需要赡养:我们常常看到年轻人猝死的新闻,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万一自己某天突然不在了,谁来照顾家里的父母?而定期寿险可以在我们突然离世后,留给父母最起码的经济保障。

4)家庭收入的核心成员: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要是出现什么意外情况,家人很难维持现有生活。

市面上的定期寿险五彩纷呈,一个不留神就容易入坑了,为了让大家少花冤枉钱,我熬了两个通宵筛选测评,才整理出这份值得买的定期寿险大盘点,收藏起来慢慢看:

以上就是我对 "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到底要选哪一个"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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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ucid dreaming꫞꧂
    楼上的回答基本全部错误。 1、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我们要判断该笔保险金是否属于王某的遗产。 如果是王某的遗产,那么王某的继承人必须履行偿债义务,所以债权人能否获得这笔保险金中的2W关键在于这笔保险金是不是遗产。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金只有以下三种情况: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放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案例中王某指定张某为受益人,可见该保险金存在受益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既不能支付给刘某用于偿还债务。 2、不对。 《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案例中王某离婚后并未更改受益人,所以其前妻还是这份保单的受益人。保险金应归前妻所有。
  • 冰蝶
    如果已经购买阳光保险或其他品牌的寿险产品,而保额不能满足需求,可以购买“阳光优选·定期寿险”。公司对寿险产品投保有累计的最高保额限制,可以在线填写所需保额,系统会自动判断是否超出最高限额。
  • 亿扬潜水料制品厂曾S
    您好! 选择寿险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千万不要因为买寿险而影响了基本的生活。 这里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看看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这是第一款根据健康定价的保险,差别费率,保障额度可自由选择,最高可达上千万,免费体检。 您可以看看定期寿险的介绍(http://hi.baidu.com/xiong1ma/item/d11b3a817b62b3eb5e0ec1e7),包含了一些投保注意事项。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 陈秀英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和三十年六种。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受益人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五、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附加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合同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第十四条 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年复利2.5%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附加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于收到第三项所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一、 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本条款约定利率〗 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 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保险单上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中的现金价值。
  • 南梦马
    合同上都有明确标明,一般除了责任免除里的都可以理赔,寿险一般的责任是身故和全残给付,主要还是看你的合同。自杀也可以,不过要在生存两年后才可以理赔哦
  • 星空
    如果填写的被保险人的身高体重有异常,系统会提示是否转入人工核保,如果还没有转入人工核保,可以返回修改;如果已经转入人工核保,需耐心等待1-2个工作日,收到核保未通过通知后,可以重新投保一单并正确填写身高体重。
  • 初音
    重疾险定期和终身哪个更划算?
  • Zoey
    如果你的重疾险、意外险已经配置了,可以再配置百万医疗,如果配置了以上这些,还有预算的话,可以配定期寿险或者终身寿险。
  • 别跑这么快🌸
    很麻烦的
  • Lily.li
    你是男是女? 女的便宜多,三四百,男的要五六百。 有好几款产品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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